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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新规
作者:高太君    经济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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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这是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项有力措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更具备高成长性,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鼓励创业投资把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将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其一,对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财税[2007]31号)规定,凡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同时,(财税[2007]31号)文件还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可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其二,(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其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时,在所得税处理上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所得范围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所得确认时限是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创业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都应并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创业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4、创业投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四,(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是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2.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3.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其五,(财税[2007]31号)文件还规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1.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2.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其六,(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其七,(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要求各级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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